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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02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保证学院各项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ポーカー テキサスホールデム 無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要求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及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范围

(一)院党总支及其成员和院内各级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院党总支及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院党总支的责任

1.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院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总支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组织全院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3.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完善、强化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4.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集体讨论的决策程序进行。

5.配合校纪委、党委巡察(督查)办公室、审计处履行职责,查办案件,严肃党纪政纪法纪,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三)院党总支书记的责任

1.院党总支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院党总支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措施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学院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同研究部署、一同检查落实、一同总结提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对院党总支其他成员及党员干部的监督工作,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约束机制,按时主持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四)院党总支员的责任

1.按照校党委的部署,积极协助院党总支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分工负责领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2.听取分工负责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帮助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3.了解分工负责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打招呼,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院党总支汇报。

4.以身作则,廉洁从政,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为下属作表率。

三、责任考核

(一)院党总支负责领导、组织对教工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及其任职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教工党支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报院党总支。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三)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述职的同时要述廉。

(四)具体考核办法见《ポーカー テキサスホールデム 無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四、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单位(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五、附 

(一)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总支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级党组织。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